台湾商标事务

    台湾商标异议申请

    时间:2012年12月20日    点击: 【字体:

  • 一、台湾商标异议申请:
    1、台湾商标注册,台湾有本身独立的商标注册制度 ,在中国大陆或世界其它地方已注册的商标 ,并不会自动在台湾地区生效 ,如需得到在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 ,还须依据台湾知识产权法例办理相关手续在台湾注册自己的商标品牌 。 不但可以提高公司形象、提升企业的知名度,还可以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于注册公告商标(标章),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之情形者,任何人需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前项异议需就注册商标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务为之。

    台湾商标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证据材料一式二份,(载明主张法条、事实、理由)。
      如果异议理由、证据资料不及于申请时提出,得请求延期补正;
    2、《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申请人签字/盖章;
    3、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证据材料尽量提交原件或公证过的复印件,如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台湾商标注意事项:
    1、经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2、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异议理由及证据材料可另附于异议申请书之后,并附上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
    4、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副本转交被异议人,限期在三十日内答辩。逾期不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商标局进行裁定;
    5、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6、所需时间:一般自申请之日起24-3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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