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怎样办理商标异议申请

    时间:2013年06月05日    点击: 【字体:

  •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初步审定商标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一、提供材料: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要盖章或签名);
       2.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二、申请书件的准备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
       4.异议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同一代理人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注意事项:
       1.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每件异议申请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
       2.办理商标异议申请及相关事宜应当使用中文。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有关证据应编排证据目录及相应的页码。
       3.被异议的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类别、被异议人(以《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申请人为准)的名称及地址务必填写清楚。
       4.提出异议的异议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务必填写清楚,并在申请人章戳位置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须签字或盖章)。
       5.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
       6.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7.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封装该异议申请信封上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以快递方式递交文件的,视为直接递交。  
    8.由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商标局发出有关异议的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9.异议人及答辩人向商标局邮寄各项文件,应选择国家邮政机构,采用函件方式邮寄。采用包裹方式邮寄的,可能会因邮局未能投递而被退回,导致异议期限延误。

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大道1139号惠扬大厦6号楼1303室 PC:200135
中国 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79弄天地软件园区1号楼226室 PC:200333
电话: 021-58605296 021-58605612 021-32206101 021-32265392
邮箱:shlaw@189.cn

Copyright © 2006-2014 上海筑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沪ICP备140436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