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时间:2013年06月07日    点击: 【字体:

  • 根据《商标法》规定:一个注册商标如果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应提交以下材料: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有撤销理由); 
      2、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意事项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理由中说应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有关情况。 
      2、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撤销申请日至少已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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